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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利益屬於人民== 根據一九六八年十月十七日所修正的憲法規定,盧森堡大公國是一個君主立憲國,由拿索皇室世襲統治,大公身體爲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主權屬於全體人民,大公除行使憲法及依憲法所通過的特別法賦予的權力外,別無其他權力。 單院制議會代表國家,議員議決事項只以大公國的公衆利益作爲前提,不必諮詢選區裡的選民,並且採取議會民主制。議員人數依選舉法按人口定之,每一名議員所代表的居民,不得少於四千人,最多五千五百人,全部共有議員六十四名,代表四個基本政黨。議員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盧森堡採直接選舉制,全國分成四個選區。議員在行使職權時所發表的意見和所作的表決,不得據以起訴和逮捕。議會集會期間,議員因債務宣判的監禁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執行。 另有國家議會(Council of State),由大公任二十一位終身職委員組成。具部分上議院議員的權力,可以行使若干立法功能,並且是全國最高行政法庭,惟國會有權否決它的意見。 行政權是由大公透過政府來行使的。大公可以規定內閣的組織,內閣組成至少包括三名閣員,內閣向國會負責。盧森堡成立一個和政府有關的行政法院,負責審議法律計劃,並得建議修正案,處理行政爭訟,對大公的一切諮詢和法律問題提供意見。政府閣員有出席議會答覆質詢的義務。議會有權控吿政府閣員,除因議會的請求外,大公不得赦免已經定罪的政府閣員。 有關民權的糾紛案件,純屬法院職權。有關政治的糾紛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是屬於法庭的職權範圍。司法機關包括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初級法庭等,法官是終身職,由大公任命。軍事法庭的組織和職權、法官的權利與義務,以及他的任期,均以特別法加以規定。國內如果發生較重大的內政及外交上的問題,往往都用全民投票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國家自一九七九年起已取消死刑。 盧森堡大公國全國行政區域分爲盧森堡( Luxembourg、迪基希(Diekirch)和格雷文馬赫爾(Grevenmacher)等三個省,總計十二個郡,一百二十六個市、鎭。大公所指派的監察官負責地方行政事務;市、鎮則有經由選舉產生的議會。 盧森堡的政黨最大最有勢力的是基督敎社會黨(Parti Chretien Social)簡稱(P.C.S),它代表盧森堡的大資產階層,在議會裡有二十一個席次。第二大黨是社會勞動黨,一共有一千五百名黨員,代表中產階層,在議會裡擁有十八個席次。第三大黨是民主黨,它的前身是自由黨,代表市鎭和地方的小資產階層,在國會裡擁有十三個席次。盧森堡共產黨規模很小,成立於一九二一年,雖說是工人階層的政黨,也得到南部工業中心的支持,但是由於大多數盧森堡人民對共產黨缺乏好感,因此在國會裡沒有什麼力量。另外還有綠黨和爭取退休金 制度運動等。由於沒有一個政黨能夠單獨在國會裡佔絕對多數,所以政府往往由各政黨聯合組成。 每年的六月二十三日爲盧森堡國慶日。採用上紅、中白、下爲淺藍的三色橫條國旗,旗的顏色與荷蘭類似,僅藍色部分較淡,旗高與寬爲三比五,與荷蘭亦不同。這面國旗雖然從十九世紀已開始使用,但在一九七二年才正式制定,旗子的顏色據說是取自十三世紀朝廷徽章上「藍白條紋上的紅獅子的顏色」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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