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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派林立內閣短壽== 這個國家採用綠、白、紅三色等寬直條旗為國旗;左邊的綠色代表錦繡山河,中間的白色為雪的意思,右邊的紅色是愛國的熱血。也有人認為綠、白、紅三色源自法國的三色旗,也代表著自由、平等和博愛。定六月二日為國慶日。 義大利憲法是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頒布生效,共有一百三十九條主條文和十八條附則,全文分四章:第一章規定基本國策,第二章規定國民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章規定各種組織的機能,第四章規定移轉辦法。義大利憲法揭示了現代立憲政治的最高理念,採用自由民主主義為原則,除規定一般的自由原則之外,還制定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戰爭的否決、憲法法院制度、國民投票制度等。至於憲法的修改,必須經過特別程序和參眾兩院的多數通過。 憲法規定義大利採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共和國政體,行內閣制。這個規定是新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表明義大利是一個奠定在民主、自由基礎上,由全民共同參與的民主法治國家。憲法還禁止法西斯主義運動,以確保國家基本國策的推行,同時規定了民主共和國的國體永不更改。 總統對外代表國家,是國家名義上的元首,沒有實權;由五十八名各省代表及參、眾兩院議員組成的聯合議會選舉產生。總統任期七年,可以連選連任。根據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總統有公布法律、發布法規與命令、公布國會選舉、召開國會、將議案退回國會請求再審及解散國會的權力。此外,對各部部長有任命權,對外交官有委任權,對國際條約有簽訂權,對軍隊有最高指揮權,有主持最高國防會議的權力,並有主持最高司法會議和大赦、特赦的權力。 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議員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眾議院有六百三十名議員,由十八歲以上的全體國民,以自由、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出,每八萬名選民產生一人。參議院有三百一十五名議員,由二十二歲以上的全體國民選舉產生,每二十萬名選民中產生一人。除了選舉產生的議員之外,參議院另有七位終身職的特別議席,由卸任總統擔任。國會在代議制度的民主政治體制中,是代表民意的機關,具有立法權,可作法律的制定與通過。同時,對於政府的各種措施,都具有監督權。國會除了立法權之外,還有以下權限:第一是對政府施政方針與行政措施的監督權;第二是決定宣戰的權力,第三是締結國際條約的權力;第四是通過預算案的權力。 義大利政府是由總理與各部部長組成,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總理的職權是統一處理各部部長的工作,對總統負責,對總統所公布的法規命令加以簽署,擬定施政方針,推展各項行政措施。在政府組織方面:計有總統府政務委員會、外交部、內政部、國防部、司法部、預算部、財政部、教育部、公共工程部、農林部、運輸部、郵電交通部、工商部、勞工和社會輔導部、對外貿易部、海事商務部、國營事業部、衛生部和觀光部等;各部部長都由國會議員中選任。 憲法規定行責任內閣制,內閣須對國會兩院負責,但是內閣可建議總統在徵求有關議院議長同意後,解散國會一院或兩院。內閣政府必須得到國會的信任,但內閣的提案被國會否決時,並不需要辭職;在政府各機關中,只有內閣官員無任期的限制。政府官員一律有列席國會的義務和權利,並且可以在國會中發言。內閣對國會的立法有提案權,國家在戰爭狀態中,國會應給政府必要的權力。內閣總理或內閣閣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有違法情事發生,需受國會兩院聯席會議的彈劾。 義大利將國土分為大區(Region)、省(Province)及城鎮。全國共分為阿布魯吉(AbruZZi)、巴西利卡塔(Basilicata)卡拉布里亞(Calabria)、坎佩尼亞(Campania)、艾米利亞-羅馬涅(Emilia-Romagna)、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亞(Friuli-Venezia Giulia)、拉齊奧(Lazio)、利古里亞(Liguria)、倫巴底(Lombardy)、馬爾克(Marche)、莫利塞(Molise)、皮埃蒙特(Piedmont)、普利亞(Puglia)、托斯卡納(Tuscana)、翁布利亞(Umbria)、威尼托(Veneto)等大區,以及薩丁尼亞(Sardinia)、特倫蒂諾-上阿迪傑 ( Trentino - Alto - Adige)、瓦萊德奧斯塔(Valle d'Aosta)、西西里(Sicily)等自治區。每區之下又分設二至九省不等,全國共有一百零四省。自治區由於歷史、政治、自然環境、語言等的不同,實施與普通區不同的自治方式。 區界是經由長久歷史演變而形成的,自從一八六四年麥斯特利(P.Maestri)認定後,大致上沒有什麼變化。現在的區並不一定具有地理上的完整性,只能說是行政上的重要單位,或者說是若干省市的集合體而已。 義大利有許多區在古羅馬時代就已經是行政單位,公元前二十七年至公元後十四年的奧古斯都大帝時代,共分為十五個區,當時的區分和現在的行政區並無太大的不同,只是名字不一樣。現在的區名是十五世紀時,由文人學者所命名的,不過在中世紀時代,並沒有行政單位的意義,區界的確定以及成為行政單位,是國家統一後的事。一九四八年,憲法為了改正以前中央集權制度的缺失,開始重視區的地方自治,使區開始以新的面貌出現。根據憲法規定,各區成立區議會,以民主主義的原則,透過選民所選出的區議員來推展各區的建設與發展。同時憲法委任區自治政府設法解決地方問題,以提升地方的文化和生活水準。 自治權與眾不同的西西里(Sicily)區,在一九四六年五月憲法還沒有制定前,就已經有了自治制度;到了一九四八年二月,憲法又予承認。瓦萊德奧斯塔(Valle d'Aosta)的自治政府,也是在憲法制定前就已經成立,義大利語和法語都是這個區的通用語言。特倫蒂諾上阿迪傑區(Trentino-Alto-Adige)有獨特的自治制度,區內有兩個自治權非常大的省,也就是波爾察諾(Bolzano)省與特倫諾(Trento),境內講德語的居民人數很多。 義大利的自治機關在大區以下有一百零四個省,以及八千多個縣市,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有各自的自治權。省議會、縣議會與市議會都是由各區域選民直接投票選出的議員組成。由於縣與鄉鎮組織至今仍是依據一九三四年頒布的地方行政法組成的,甚至有一部分是根據一九一五年的法律所組成的,所以完全脫離實際的地方自治精神。 義大利的最高司法會議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有獨立的司法權。為保障司法權的獨立,法官是終身職,法官獨立審判,不受法律之外的任何干涉。司法機構分為地方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級。法官的任免等事項由高等司法委員會掌理,共和國總統兼任委員會的主任委員。 義大利的司法制度採「陪審制度」,訴訟則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類。民事訴訟的目的是在保障私人的利益,刑事訴訟是對犯罪的人所提起的公訴,而行政訴訟則是裁決有關行政紛爭的訴訟。 關於錢財方面,五萬里拉(Lira)以下的民事訴訟,是由各市的調停推事來裁決,而五萬里拉以上至七十五萬里拉以下的民事糾紛,則由地方法院的推事負責裁決,每一選區各有一所地方法院,由三名推事組成,負責民事及刑事訴訟的初審工作。 關於刑事訴訟方面,地方推事負責罰金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定,至於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的判定,則由地方法院、一審刑事法庭、高等法院、二審刑事法庭等負責審理。高等法院在義大利只有一所,僅負責審理下級法院是否有違法審理的事情,以及裁決有關個人自由的訴訟,不再做事實調查,只就法理進行審判。至於行政訴訟的審理,則由區行政法院、國家會議、會計法院等機關來負責。 憲法法院於一九五六年創立,負責審查國家各機關是否遵守憲法,從事各種行政活動,審查所有的法律是否合乎憲法規定;審理國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間紛爭,或者區與區之間的紛爭,以及審理控告總統或部長的訴訟案件。受到違憲判決的法律,從判決公告的翌日開始,喪失法律效力。憲法法院由十五名推事組成,其中有五名是由總統指定袒任,另外五名是由國會選出,剩下的五名則由上級法院會議選出;推事任期七年,任期屆滿時,必須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再度擔任。 國內政黨眾多,其中合法政黨就有八十六個,較重要的有行動黨、北方聯盟黨、全國聯盟黨、社會黨、極右社運動、共和黨、社民黨、自由黨、綠黨、左派民主黨和共產重建黨等。由於義大利採用議會制的民主主義體制,議會的權限相當大,有控制整個政府的權力,因此政黨在整個民主運動中,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在國會中佔席位的政黨,大部分是全國性的政黨,而「南蒂羅爾人民黨」和「瓦萊德奧斯塔聯合黨」則是地方性的政黨。由於選舉制度是比例代表制,因此在現行制度下,一個政黨要單獨獲得超過半數的席位是不可能的,如果要組成內閣,政府就必須聯合若干政黨來共同組成。一九九三年大選後,義大利政府就是由基督教民主黨、自由黨、社會黨和社會民主黨等四個政黨聯合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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