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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聯邦制== 根據1993年4月22日修正後的憲法規定,比利時國王是比利時王國統一的象徵,國體為君主立憲聯邦制,國家的一切權力,是屬於國王和全體國民的。王室男女成員都有王位繼承權。國王登基時必須在國會上宣誓,保證尊重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獨立與領土完整。國王是國家的元首,武裝部隊名義上的統帥,有宣戰、大赦、減刑、締約和媾和等權力,但是在使用這些權力時,應該在不損及國家利益和安全的範圍內,盡速通知國會,並且附上適當的說明。國王的命令沒有經過首相的副署,不得生效。 一般說來,比利時國王的權力,主要是象徵和禮儀性的。由於國內長期存在語言和民族矛盾,所以國王在代表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方面非常重要。國王在對外公開講話時都要交替使用荷語和法語,以表示對弗拉芒和瓦隆兩地區文化傳統的尊重,並且在每次講話中都要強調國內各語區的和睦相處和共同發展。此外,國王還必須以崇高的國家元首身分去扮演各政黨間的仲裁者,去影響政府作有利人民的施政。在國內,國王日常都是在王宮中處理公務,會見賓客,接受外國使節遞交國書或參加其他活動。國王還經常出國訪問,以樹立比利時良好的國際形象和開拓國際經貿合作。 比利時國王年俸約為200萬歐元,薪水的3/4用來支付身邊工作人員的工資、官邸的維修費用和水電費等,另外還可以領到60萬歐元,作為兩座宮殿的維修管理費用和旅行的費用。國王得自國家的收入,不必繳納所得稅。 現任國王為艾爾貝特二世,1934年6月6日出生於[[布魯塞爾]],1952年進入海軍學校學習,1954年擔任比利時奧委會名譽主席和比利時紅十字會主席,1959年娶義大利奧拉小姐為妻。1960年長子菲力浦親王誕生,被定為王位繼承人。1971年艾爾貝特二世晉升為海軍少將,1993年獲陸軍中將和海軍中將軍銜,同年8月9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遵照王兄遺囑,就任比利時第六任國王。他所面對的是剛剛採行聯邦制的比利時,國內問題重重,一不小心,就會影響到國家的統一,因此可以說是任重道艱。他最大的挑戰,就是要培養比利時全國上下對比利時聯邦效忠的意識。這位國王作風平民化,在他出外度假時,總是穿著輕鬆的牛仔褲和布鞋,沒有大批安全人員護衛,深受比利時人民的喜愛。 王后奧拉1937年出生於托斯卡尼,是義大利加拉布赫一個老世家的後代,在1959年羅馬慶祝教宗若望二十三世(John XXIII)就職舞會中結識艾爾貝特王子。特別欣賞漂亮女孩子的王子,整晚只和22歲的她一個人跳舞,可以說是對她一見鍾情。在接下去的數個星期裡,倆人經常約會,王子並帶著她在瑞士阿爾卑斯山區中開快車。奧拉不僅臉部線條優美,身材更如女神,笑容充滿魅力,且富幽默感,能讓人化戾氣為祥和,就像穿透北方雨霧的一道陽光。許多男人對王子羨慕不已,女人也承認他有好眼光,但是比利時王室態度卻十分保守,許多懷疑態度曾形成阻力。 兩人婚禮於同年7月2日在[[布魯塞爾]]舉行,整座城市因之歡欣鼓舞,到處都做了義大利式的布置,歡迎這位美麗可人來自義大利的王妃。他倆的結合象徵了愛情、美麗、青春和財富,但當時並沒有人會想到,他們有一天會成為國王和王后。一開始時,奧拉還很困難扮好王妃的角色,因為她剛脫離少女期,語言中夾帶有些不雅的俚語,常常不小心就會脫口而出,又立刻致歉。她終於成為稱職的王妃和3個子女的母親,現在則母儀天下。1999年12月,王儲菲力浦親王與瑪蒂爾黛公主完婚,她是比利時歷史上第一位出生於比利時的王妃。 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是國家的立法機構,國王的立法權實際上是由內閣代為行使,國王對立法方面有所提案,也是由內閣代為提出。國會參眾兩院的職權並沒有太大的分別,但是只有眾議院有權與國王共同行使立法權。參議院只有咨詢權,參議員的名額與眾議員的名額有數字上的比例,就是由選民直接選出的參議員人數,應該是眾議員名額的半數。現在參議院部分議席由直接普選產生,部分由省議員以間接方式選出。在71名參議員中,由各大區直接選出40席,語言區議會指派21名,地方遴選9名,王儲則是法定參議員。參議員的資格限制比眾議員嚴,在國內各階層有相當地位的人,都具有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 眾議院的眾議員由選民直接普選產生,共有150名眾議員,大約是在每4萬名選民中選出一人,可以連選連任。比利時選民的投票是強制性的,凡是年滿18歲的公民,除受刑罰者外,都有義務參加投票,不去投票的會被處以罰款,累犯則會失去投票權。 國會參眾兩院都有權修改憲法,通過特別法和批准國際條約,以及提名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的法官人選。但立法權主要是由眾議院掌握,如果多數眾議員對政府表示不信任,政府就要總辭。參議院的重要職能,是處理國會與各級地方政府間的糾紛。 國會兩院的會議是公開舉行的,但是經過議長或10人以上議員請求時,可以改開秘密會議。兩院各在每屆會期內,推選正副議長各一人,並且組成秘書處。如果沒有過半數的議員出席,議院就不得通過議案。兩院都有調查權;對於法律案沒有經過逐條表決的,也不得通過。所有國會議員都有言論豁免權,他們在國會中所發表的言論或所為的表決,對外不負法律上的責任。除重大的現行犯外,沒有得到國會的許可,司法機構不得在會期內因民事或刑事案件傳訊或拘禁國會議員。 行政權在理論上是屬於國王所有,但是實際上卻必須經由政府的首肯才能實施。雖然說比利時國王只是「君臨而不治」,是所謂的「有名無實的虛位元首」,但是憲法規定,只要有關國家事務的重要文件,都必須呈送國王簽署,否則無效。 聯邦中央政府為王國的最高行政機構,負責處理國家外交、國防、司法、財政和社會保障事務,以及大部分公共衛生和內政事務。鐵路、航空、郵電等國有企業和全國性文化科研機構也都由聯邦政府管理。此外,其他不屬於語言文化區和行政大區權限內的事務,也是由聯邦政府負責處理的。 內閣是聯邦政府的核心,由首相和各部大臣組成,由於首相及各部大臣都是向國會負責,所以國王只能在多數派中任命內閣成員。比利時的內閣多為多黨聯合政府,有些部還同時設有兩名大臣,一名負責荷語區,另一名負責法語區。此外,內閣下設有若干國務秘書。 比利時憲法規定,首相、大臣和法官,均由國王任免;非出生時即為比利時國民或獲准完全歸化者,不得擔任大臣職務。除了首相外,內閣由同等數目的講荷語或講法語的大臣組成;任何王室成員都不得擔任內閣大臣之職。內閣大臣有權出席國會任何一院的會議,並有發言權。只有當內閣大臣是國會議員時,才享有在國會中的投票權。 內閣大臣對眾議院負責,眾議院有權彈劾大臣,並可將犯罪的大臣交由上訴法院審判。除在受害人提出民事訴訟和內閣大臣非履行公務時的犯罪外,只有最高上訴法院才有權在國會開會期內審判出席國會的內閣大臣。國務秘書是政府的成員,但不屬內閣組成的部分,而是隸屬於內閣大臣,由國王任免之,其權力和職責範圍也由國王規定。國王的命令須在內閣會議上做出,並須經由一名內閣大臣的副署才能生效,且由這名內閣大臣對通過的法令負責。在國王逝世後和王位繼承人宣誓繼位前,國王的憲法權力由內閣以比利時人民的名義行使。如果國王不能親政,內閣大臣在證實這種情況後,須立即召集國會兩院會議,由兩院聯席會議對攝政與國人監護問題做出安排。 聯邦政府除了負責執行法律外,在立法方面也有一定權力,它可以向國會提出法案和法律修正案;國會通過的法律也需經國王和大臣簽署後方能生效。 現在比利時內閣設有首相1人,副首相4人,另設有外交,國防,內政,司法,就業,預算,社會一體化及社會經濟,通訊和運輸,財政,消費保障、公共衛生與環境,社會事務與養老金,公職與行政現代化,遠程通訊、企業與公共參與,經濟與科研等部,另有負責農業事務、發展合作事務和能源及可持續發展的部門。 由於歷史文化原因和經濟發展的差異,比利時已形成了明顯的地方主義傳統。多年來,比利時努力尋求建立一種政治機制,以便在保持地方特性的基礎上加強聯邦制形式,同時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經過多次修憲和政治體制的改革,比利時現在已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地方權力體制。荷語、法語和德語三個語言文化區,各自擁有自己的議員和政府,並在教育、文化、青年、家庭、社會救助和公共衛生方面,享有一定的權限。三個大區也擁有各自的議會和政府,並在領土整治、環境保護、能源、地區經濟、就業,以及公共交通等方面享有職權。各地區都享有很高的自治權力,這是從中世紀以來所形成的歷史傳統。 比利時的地方行政機構分為三個語言文化區:荷語語言文化區包括法蘭德斯各省和[[布魯塞爾]],法語語言文化區包括瓦隆各省(除講德語的市鎮外)及[[布魯塞爾]],德語語言文化區在[[列日]]省境內。三個行政大區是瓦隆大區、法蘭德斯大區和[[布魯塞爾]]首都大區。10個省為安特衛普(Antwerp)、西法蘭德斯(West Flanders)、東法蘭德斯(East Flanders)、林堡(Limburg)、弗拉芒布拉奔特(Vla-ams Brabant)、瓦隆布拉奔特(Wa- lloon Brabant)、[[列日]](Liège)、埃諾(Hainaut)、那慕爾(Namur)和盧森堡(Luxembourg)等,包括了589個市鎮。 司法權獨立行使,與立法權和行政權享有同等的地位。掌管比利時王國司法事務和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機構有治安法庭、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等。除了治安法庭外,其餘3個等級的司法機構均附有檢察機構。 治安法庭是最基層的司法機關,包括警察刑事法庭和民事治安法庭,只配備一名法官和一名書記員,負責處理較輕的刑事案件(最重刑罰為7天監禁)和較輕的民事案件。全國共有222個司法區,因此也設有222個治安法庭。 全國共有26個初審法院,其職能除了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外,還處理一些情節稍重的刑事案件(其最重處罰為5年徒刑)和大部分的民事案件。開庭時至少由3名法官出席,在初審法院系統中,還包括了勞工法庭和商事法庭在內。 高級法院分別由5個上訴法院、5個勞資調解委員會和1個最高法院組成。其中5個上訴法院分別設在安特衛普、[[布魯塞爾]]、根特、[[列日]]和蒙斯,一共管轄10個省。接受初審法院民、刑事的上訴案件。 最高法院審理重大的刑事案件,其宣判權限可自5年徒刑直至無期徒刑,不受理普通刑事案件。凡由最高法院判決的案件一般不准上訴。最高法院分成兩個部分,即民事和刑事法庭,至少有7名法官出席才能開庭。最高法院的職責不是接受上訴,而是當它認為各上訴法院援引或解釋法律不當時,可對這個業已判決的案子予以撤銷,移交給與原審此案的另一同級法院重審。 為了更有效對付日益增長的行政違法行為,比利時又成立了中央行政法院,它可在其職權範圍內撤銷違法的某種行政決定,或者命令聯邦政府或省、市政府補償由其武斷措施所造成的損失。中央行政法院設有司法處,由11~13人組成,其任命是先由國會建議,再由政府提名。比利時還設有一個仲裁法院,其職能是審理關於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轉移權限方面出現的憲法糾紛。 比利時的司法權由各級司法機構在國王的名義下獨立行使。法院審理案件一般是公開進行,但有危及公共秩序或有傷風化者除外。審理任何案件,除民事案件外,均需設立陪審團。治安法官和普通法院法官由國王直接任命;上訴法院法官和上訴法院所轄的初審法院院長、副院長,由國王根據分別在上訴法院和省議會提出的兩份遴選名單中選任。最高法院法官由國王根據分別由最高法院和參議院提出的兩份遴選名單中選任。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各在其法官中推選院長和副院長。法官係終身職,非經審判不得在其屆齡退休前剝奪或終止其法官的職務。 這個國家實行多黨民主政制,憲法保證結社和組黨的自由。但是,由於語言的糾紛,比利時的主要政治黨派和團體,從20世紀60年代以來都一分為二,分別組成相互獨立的荷語黨和法語黨,這是比利時政黨的主要特點之一。 荷語自由民主黨(Vlaamse Liberalen en Democrate)簡稱VLD,是國內最大政黨之一,1979年從自由黨分裂出來,是比利時右翼政黨,約有黨員8.5萬人,現為荷語區(弗拉芒地區)的大黨。 荷語基督教人民黨(Christel-ijke Volks Partij)簡稱VCP,1968年自基督教社會黨中分裂出來,是左翼政黨,也是弗拉芒大區和[[布魯塞爾]]首都大區中最重要的政黨,有黨員12.2萬多人。這個政黨對內主張勞資合作,政府對某些關鍵經濟部門應進行有效的干預,主張在比利時建立「平等、公正的福利社會;對外主張加強與歐盟間的團結」。 法語社會黨(Parti Socialiste)簡稱PS,屬左翼政黨,有黨員15萬多人,是瓦隆地區的第一大黨,其內部一直存在著革命派和改良派的鬥爭,近年來由改良派佔上風。這個政黨成立於1885年,1945年改稱社會黨,1978年因民族矛盾分裂為法語社會黨和荷語社會黨,政治主張趨於保守。對內主張建立民主的社會主義,擴大國有企業的自治管理,增加就業和擴大福利待遇,並使資本主義制度更加適應現代高科技的發展;對外主張加強歐洲一體化建設和實現歐洲聯合。 此外,國內重要的政黨還有法語革新自由黨(Parti Réformat-eur Libéral),簡稱PRL,或民主陣線改革公民運動;弗拉芒集團(Vlaams Blok)簡稱VB;荷語社會黨(Socialistische Partij)簡稱SP;法語生態黨;法語基督教社會黨(Parti Social Chrétien),簡稱PSC;荷語生態黨;荷語人民聯盟(Volksunie)簡稱VU;以及法語國民陣線(Front National),簡稱FN等。 國名:比利時王國(The King-dom of Belgium)。 獨立日:10月4日(1830年)。 國慶日:7月21日(前國王利奧波德一世登基日)。 國旗:呈長方形,長與寬之比為15:13。旗面從左到右由黑、黃、紅三個平行相等的豎長方形相連構成,這是有其歷史淵源的,因為1790年時,在奧地利統治下的比利時人民,就是以這面三色旗為號召,起而反抗奧地利的統治。1815年,比利時的統治者改為荷蘭,而獨立運動仍持續不斷地進行著。到了1830年,比利時人受到法國7月革命運動的鼓舞,暫時借用法國革命的旗幟,揭竿而起。由於有這樣一段歷史,所以比利時的國旗也是以法國的三色旗為藍本而製定的,這三種顏色則是取自比利時傳統徽章「在黑的底色上,吐出紅色舌頭的黃獅子」而來的。黑色是莊重而具有紀念意義的色彩,表示悼念在1830年獨立戰爭中犧牲的英雄;黃色象徵國家的財富和畜牧業與農業的豐收;紅色象徵著愛國者的生命和鮮血,還象徵著獨立戰爭取得的偉大勝利。比利時是世襲君主立憲制國家,國王乘坐的汽車掛有與國旗不同的王旗,為四方形,旗地近似咖啡色,旗中間有比利時國徽,旗地四角處各有一頂王冠和在位國王名字的第一個字母。 國徽:為斗篷式,中間有面突出的盾,盾面上有頭後肢站立、前肢騰起、伸出紅舌頭的黃色雄獅,獅子圖案後交叉著君王的節杖,象徵君主的權利和正義。盾形圖案由利奧波德勳章飾帶所環繞;頂端有金、紅兩色王冠,又飾以金、白等色的飾帶和幔帳,飾環之下懸掛一枚利奧波德(比利時第一代君主)勳章。國徽基部有條紅色飾帶,上面用法語和弗拉芒語寫著「團結就是力量」的格言。支撐著盾徽左右各有一頭獅子,每頭獅子各支撐著一面國旗。國徽上端裝飾著代表比利時9個省的9面旗幟。 國歌:叫做「布拉奔特之歌」。由路易‧亞歷山大‧德謝於1830年作詞,查理‧羅日葉於1860年修改,弗朗索瓦‧凡‧康本豪作曲。歌詞分為兩段,其中第一段為:「在遭受幾百年奴役後,比利時人民重新抬頭。憑著勇氣恢復了榮譽,法律重光,旗幟如舊。您堅強勇敢的雙手,從此不被他人所控制。在您古老的旗幟上刻著:君王、法律和自由!在您古老的旗幟上刻著:君王、法律和自由,君王、法律和自由、君王、法律和自由!」 國花:鬱金香(Tulip),是比利時人最喜愛的花卉,屬百合科(Liliaceae)鬱金香植物,約有100種,原產於舊大陸,現已廣為栽培。具鱗莖,花多為鐘形,單生;葉厚,淺藍綠色,簇生於植株基部;蒴果,種子多。現在已培育出上千種漂亮的園藝變種,許多只能以鱗莖繁殖。大部分過去的變種是由格斯納瓦鬱金香(T. gesneriana)和香鬱金香(T. sua-veolens)雜交而來。較新的一些變種常用格雷格氏鬱金香(T. greigi)、考夫曼氏鬱金香(T. kaufman-niana)或福斯特氏鬱金香(T. foster-iana)。 國鳥:紅隼(Kestrel)。是隼科(Falconidae)隼屬(Falco)一種小型猛禽,獵食時有翱翔習性,吃大型昆蟲、鳥和小哺乳類動物。呈現兩性色型差異,這在鷹類中是罕見的;雄鳥的顏色比雌鳥更鮮豔。紅隼產於東半球,其中的美洲隼(F. Sparverius)美國人叫牠為雀鷹,在美洲非常普遍,體長約30公分,下體白色或淡黃色,上體紅褐色和石板灰色,頭部有顏色斑。這種小型猛禽分布於東半球大部分地區,有時也叫做歐亞紅隼或歐洲紅隼,牠比美洲隼稍大,但是顏色不會那麼鮮豔。牠在比利時是非常普遍和分布較廣的隼類,常棲息在鄉鎮村落附近,以及有疏林或灌木叢的開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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