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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議會共和制政體== 為維持國家過渡時期新秩序,一九四八年七月艾德諾領導進行「基本法」起草,一九四九年五月八日,由各州議會代表組成的議會委員會投票通過。一九九○年又根據德國統一條約的基礎,改寫「基本法」有關條款,共十一章一百四十條,十月三日起生效。這部臨時性大法,也是德國統一後的唯一根本大法。 根據基本法德國是擁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自治權的聯邦制共和國。採議會共和制政體,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和郵電等均屬聯邦管轄。在基本法前言中明確闡述,德國的統一和自由要在全體德國人民的自決中實現。同時規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人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遷居自由。立法機關的國會,以及政府、法院、行政機構、警察和軍隊,一律嚴格遵守這些基本權利。為避免威瑪共和國和希特勒時期的歷史悲劇重演,基本法取消了總統至高無上的權力。此法的修改必須由議會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和聯邦參議院三分之二通過方能進行,而且聯邦制的國家制度、三權分立、民主制、法治和社會福利等原則是不能修改的。 「基本法」規定,總統是國家名義上的元首,沒有實權,由聯邦大會代表全國人民間接選舉產生。在選舉時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投票,前兩次需要超過絕對多數的六百七十票才能當選,如果無人得到絕對多數票,則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在第三次投票中,較多數者就可當選。總統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一次。聯邦不設副總統,總統因故不能履職時,由聯邦參議院議長代職。 聯邦總統在國際上代表國家,進行一些禮儀性活動,如代表德國任命駐外使節、接受外國使節遞交國書及與外國簽署條約,對內任免總理、內閣成員和聯邦法官,簽署和頒布法律、法令、審查並公布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行使赦免權等。當議會未通過對聯邦總理的信任案時,總統還可根據總理的建議,解散議會,舉行新的大選。不過,總統簽署的法律和法令,須經聯邦總理簽署才能生效。聯邦總統以其獨特的形式,體現一個統一的國家,代表著國家內部秩序的凝聚力及向、心力。國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構,採兩院制,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在權限方面,對涉及憲法、與聯邦制度有關、或關係各邦利益的主要法律時,兩院權力相等。但聯邦參議院的權限遠小於聯邦議院,只在立法方面對聯邦議院發生牽制作用,對授權國務總理組閣或推翻政府一事則無權過問。所以聯邦議院在德國的政壇上,具有舉足輕重的決定性。 聯邦議院是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機構,由議長、副議長、書記員、議員組成的若干專門問題委員會和長者委員會組成。議長由議院中力量最強的黨派選舉產生,主要職責是召集和主持聯邦議院全體會議,組織議院的各項活動。副議長由議會政黨協商選舉產生,由參加議會的政黨中各選一名,協助議長工作。書記員則按各政黨擁有議會席位的比例選舉產生,他們除協助議長工作,還與聯邦議院會議執行主席共同監督和審查議會情況。長者委員會是由各政黨威望較高的知名人士組成;議長擔任主席,主要任務是討論議院的議事日程、協調各種各樣的衝突與矛盾。 聯邦議院共六百零三名議員,以直接、自由、普遍、平等和不記名方式選舉產生。凡年滿十八歲或在德國住滿三個月的合法公民都有選舉權,年滿二十一歲具選舉權者都有被選舉權。議員的主要職責是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的執行、控制國家的財政預算、選舉與撒換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和監督政府的工作等。德國實行複雜的兩票比例選舉制,選票的左半頁為第一張選票,用以選舉所在選區的候選人,即個人議員。右半頁為第二張選票,用以選舉政黨。 聯邦參議院由十六個州政府成員或全權代表組成,共有六十八名參議員,主要代表各州利益,參與聯邦立法和監督政府。參議員由各州政府成員或全權代表組成,同時可由各州政府任命或召回。他們都具有雙重身分,一方面擔任州的職務,同時又擔任聯邦的職務,隨著州議會選舉產生,並隨州政府的改組而更換。其數量視各州所轄區域的大小和人口的眾寡而定,使各州的地位在聯邦中也有差別。在議會投票時,同一州的參議員必須意見一致。在立法過程中,几是涉及各州利益的法律,必須有參議院的明確同意方可生效,對聯邦議院通過的其他法律,參議院也可提出異議予以否決。當兩院出現分歧時,由調解委員會出面調停,參議院議長由各州州長輪流擔任一年。 行政權屬於聯邦政府,亦即內閣,由聯邦總理及各部部長組成。總理是政府首腦和國家最高行政長官,也是內閣成員中唯一由聯邦議院選舉產生的重要人物,對議會負責,總理擁有很大的實權,他不僅主持內閣、領導政府各部門、決定政府的施政方針、實施聯邦議院通過的法律、確定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的人選,有權在緊急狀態下直接指揮三軍。此外,總理還要履行經常向總統作書面、口頭報告政事的義務。當聯邦議院對總理表示不信任時,總理可以要求議會對他投信任票,如僅獲少數贊同,他還可以建議總統解散議院,提前舉行大選。議會如果通過「建設性不信任案」,則將更換總理,但議會需同時以多數票選出繼任者時,才可更換原總理。 內閣除總理和兼外長的副總理外,還設有內政、國防、經濟、財政、經濟合作、法務、交通、環保、衛生、建設、家庭與婦女、食品和農林業、內部關係、勞工和社會事務、城市建設、研究技術、教育和科學、聯邦特別任務等部,各部部長則對總理負責。全國行政區共劃分為巴登― 符騰堡(Baden-wurttemberg)、巴伐利亞(Bavaria)又名拜恩(Bayen)、柏林(Berlin)、布蘭登堡(Brandenburg)、不來梅(Bremen)、漢堡(Hamburg)、黑森(Hessen)、梅克倫堡― 前波美拉尼亞(Mecklenburg)、下薩克森(Niedersachsen/Lower Saxony)、北萊茵-威斯特法倫(Nordrhein-Westfalen/NorthrhineWestpharia)、萊茵蘭― 普法爾茨(Rheinland-Pfalz)、薩爾(Saarland)、薩克森(Sachsen/saxony)、薩克森― 安哈爾特(Sachsen-Anhalt/Saxony-Anhalt)、石勒蘇益格― 荷爾斯坦(Schleswig-Holstein)、圖林根(Thuringen)等十六州,其中柏林、漢堡和不來梅為城市州。在國家基本法的規範之下,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州憲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擁有廣泛的自治權力,但主要範圍為警察事務、鄉鎮法、各級學校和廣播、報刊等。聯邦的權力高於州的權力,彼此之間是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和配合的關係。 司法權屬各級法院,聯邦憲法法院是最高法院,設在卡爾斯魯厄,由兩個判決委員會組成,各有八名法官,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選出八人,由總統任命,任期十二年,不能連任。憲法法院的職能主要是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裁決聯邦與州之間或聯邦各機構之間的紛爭,以及涉及基本法的各種事宜, 同時負責審查聯邦和各州的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要憲法法院宣布某項法律違反基本法,該法就不得實施。憲法法院還有權裁決政黨是否企圖推翻國家制度,而指令該黨解散。此外,當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侵犯,在向各級法院起訴無結果時,可向聯邦法院上訴。聯邦法院的判決對國會、政府、各級法院和社會團體都具有約束力,即使是聯邦總理和總統,也必須服從憲法法院的裁決。 除了憲法法院,德國的司法體系還由以下幾部分組成:普通民事法院,分為初級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聯邦法院,主要負責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民事調解;前兩級法院初審民事案件,前三級法院初審刑事案件,後兩級為上訴和復審。行政法院分初級行政法院、高級行政法院或高級行政法庭、聯邦行政法院,主要審理福利法院、財政法院和普通民事法院審理之外的案件;財政法院有初級財政法院和聯邦財政法院,主要負責稅收和捐稅方面的糾紛;勞工法院有初級勞動法院、州勞動法院和聯邦勞工法院,主要審理因勞資問題而出現的各種糾紛;社會福利法院分初級、州級和聯邦級福利法院,受理所有社會福利及保險方面的紛爭。此外,各州都設有州法院。各級司法機關職責分明、各司其職、不濫用職權。總共有四千多項法律和法令,以約束人民的行為、規範社會的秩序。 德國國旗是三色旗,自上而下由黑、紅、黃三個面積相等且平行的橫長方形組成。關於三色旗的來歷有種種說法:一種說法是古羅馬帝國時的士兵穿著紅黃鑲黑邊的上衣,所以國旗採用三種顏色。另一說為十六世紀時,德國西南部地區的新教兄弟會,曾經舉著黑紅黃三色旗武裝起義,三色旗因此而來。還有一種傳說是十九世紀時為促使德國統一,組成了學生義勇軍,他們的服裝為黑色披風上佩帶紅色肩章及金黃色衣扣,以此組成國旗的顏色。但不論如何,在德國人的心目中,黑、紅、黃象徵自由和統一。在東、西德分裂期中,東德曾在旗上加鑲麥穗圖案,一九九○年兩德統一後,原聯邦德國的三色旗成了德國國旗。通常在機場、宴會、活動集會場所、大飯店及汽車上所懸掛的都是三色旗,但在聯邦政府機構及駐外使館等地所懸掛則為帶有黑鷹國徽的國旗。 德國國徽為金黃色盾徽,盾面上有一隻紅爪、紅嘴、雙翼展開的黑色雄鷹,象徵著力量和勇氣。鷹的淵源在德國最早可追溯到十二世紀的霍亨索倫家族;在古羅馬時代,鷹被當作上帝的象徵,具有至高無上的神力。幾個世紀以來,德國人始終把鷹當成聖鳥,可以帶給德國幸福和力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國徽原版模型燬於戰火,國徽圖案的設計圖紙也全部化為灰燼,後來在昔日皇家藝術珍品收藏館的一位普通職員家中找到一個完好的模型,有關人員以三馬克將其買下,使國徽得以重鑄。「德意志之歌」為德國國歌,由十九世紀德國詩人奧古斯特.海因利希.霍夫曼.馮.法勒斯雷本作詞,交響樂之父弗朗茨.約瑟夫.海頓所創作「皇帝四重奏」的旋律為曲。這首歌充分反映了德國人民的心願,號召人們以民族利益為重,為民族的自由、統一而戰,具有很強的感染力。 [[檔案:矢車菊.jpg|left|]] 國花為矢車菊(Cyanus),又名藍芙蓉,是菊科一年生或越年生草本植物,高一公尺多,莖葉皆有白色柔毛,葉細長形披針,夏秋開藍紫色花,有時花為桃色或白色,德國人以它象徵民族的樂觀、儉樸和愛國。美麗的白鸛為德國國鳥,視其所築的巢為吉祥之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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