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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憲法== 根據1991年12月23日通過、而於2003年3月7日修改過的憲法規定,斯洛維尼亞是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民有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力,並有言論、秘密通信、居住、宗教信仰和集會結社的自由,同時有請願權,18歲以上公民有選舉和被選舉權,還有享受福利和義務教育權,並禁止強迫勞動,廢除死刑。 總統是國家的元首,並且是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因此擁有很大的權力。以直接、普遍和秘密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只有斯洛維尼亞公民才可以當選為總統,共和國總統的選舉由國會議長下令舉行,並應在前任總統任期屆滿前15天選出,總統就職前需向國會宣誓就職,就任總統後不得兼任其他公共職務或從事其他職業。總統每屆任期5年,得連選連任一次,當國家處於戰爭緊急狀態的時候,可延長至戰爭或緊急狀態結束後的6個月。當總統長期不能工作、死亡、放棄職務或長期空缺時,在新總統選出之前,由國會議長暫時代理總統的職務。 斯洛維尼亞總統的職權是:發布國會選舉令,頒布法律,根據法律規定任命國家高級文武官員,任免駐外使節和接受外國使節遞交國書,頒布批准的國際協定,批准大赦、授予榮典,履行憲法規定的其他職責。在總統違反憲法或嚴重違法時,國會可向憲法法院起訴,在憲法法院經2/3法官多數票通過裁決總統負有責任時,總統就應辭職。憲法法院還可以在收到國會對總統起訴後,作出在裁決前暫停總統行使職權的決定。 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民議會,簡稱國會,其功能等於是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眾議院,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由90名議員組成,議員由公民以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方式選出,其中義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的少數民族共同體,永遠有權各選出1名國會議員。議員任期為4年,可以連選連任,他們在國會內所發表的言論或所為的表決,對外不負法律上的責任,未經國會的許可,議員不受逮捕、拘留或刑事審判;犯有5年徒刑者除外。國會議長由全體議員以多數票選出。國會舉行列行會議和臨時會議時均由議長召集,在至少有1/4議員或總統提出要求後,得舉行臨時會議。有多數議員出席國會會議時,才可以進行表決。國會可以自行決定舉行全民公決,在至少有1/3議員提出要求,或由國務委員會、或至少有4萬名選民提出要求時,則必須舉行全民公決。所有享有選舉權的公民,都有權在全民公決中投票,在多數人投贊成票時,全民公決的議題即被視為通過。 在國家的生存受到巨大威脅的時候,可以宣布緊急狀態。國會得根據政府建議,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並且採取必要的措施,決定軍事力量的部署。在國會不能召集會議時,緊急狀態的宣布由總統決定之,但是在國會復會時應立即提請國會追認。 國會的職責,主要是提出及批准法律案,通過國家的年度預算,為人民看緊荷包,監督政府施政,彈劾不稱職的政府各部門首長,並且可對政府通過不信任案。 國務委員會是斯洛維尼亞各界代表組成的咨詢協商機構,其職能相當於一般民主國家國會的參議院,因為沒有多大權力,所以這種建制被視為「不完全的兩院制」。由40名委員組成:代表資方的委員4名;代表勞方的4名;代表農民、手工業者和獨立職業者4名;代表非盈利組織者共有6名;代表地方利益者22名。國務委員會主要職權是:向國會提出通過法律的建議;在國會頒布法律前向國會提出復決的要求;提出依法舉行全民公決的要求;要求國會就公眾關心的重大問題成立調查委員會。此外,國務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又是國會議員,國務委員與國會議員享有相同的司法豁免權。國務委員任期為5年,也可以連選連任,凡年滿18歲的合法公民均可當選為國務委員。 行政權屬政府,政府是國家執行機構和最高的行政管理機構。政府總理是由國會最大執政黨人士擔任,各部部長由國會根據總統的建議任免,被提名的部長在任命前,必須到國會主管委員會回答所提出的問題。總理和各部部長在當選或被任命後,應向國會宣誓就職。政府主要的任務就是執行國會通過的政策,有效的保證公權力的實施,保國衛民、提出法律案、編列國家歲入和歲出預算、提出施政方針,振興經濟,發展文化和教育,注重福利和醫療。 目前的斯洛維尼亞政府,一共設有內務,外交,國防,財政,司法,經濟,交通,文化,教育和體育,高等教育、科學和技術,衛生、不管、勞動、家庭和社會事務,農業、食品和林業,公共管理,以及環境和空間計劃等部。 在行政區劃分方面,全國分為12個統計地區,共有194個城鎮、區政府。 司法權屬於各級法院,司法獨立,不受行政權的干涉。根據憲法的規定,司法權由各級法院司法官行使,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履行職責。法官由國會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選舉產生,其任職是長期的,其年齡限制及其他條件等,由專門的法律規定。法官在行使司法權有違法情事時,國會可以根據司法委員會的建議予以免職。法官也享有豁免權,未經國會許可,雖因涉有在行使司法權中有犯罪行為,也不得加以拘捕或起訴。此外,斯洛維尼亞沒有設立非常法院,在和平時期也不得設立軍事法院。 主要的司法機構有司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國家檢察院、國家審計法院、勞動和社會法院、未成年人犯罪陪審團和行政法院等。此外,還有「人權保護人」機構、律師協會、公證人聯合會和法警聯合會等機構。 一般司法體系包括有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兩種。普通法院為4級建制,計有1個最高法院,4個高等法院,11個地區法院和44個地方法院。專門法院則有4個專門審理勞動糾紛的勞動法院,1個審理社會保障糾紛的社會法院,以及負責二審的高級勞動和社會法院。還有1個行政法院,則從屬於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是受理上訴的最高級法院,負責對下級法院上訴案件進行裁決,受理對刑事、民事、商業訴訟、行政、勞動和青商會保障等各方面案件裁決的上訴,並且解決下級法院之間有關司法權限的爭議,還負責登記和紀錄各法院的司法實踐。最高法院院長由國會在內閣司法部提出的基礎上予以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數和人選,則由司法委員會確定和任命,其先決條件必須有擔任過10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經歷。 高等法院負責進行案件的二級審判,並對地方法院和地區法院的上訴案作出裁決,也可以解決兩種法院之間有關司法權限的爭議。對高等法院裁決的被告如果不服,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由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地區法院負責審理超出地方法院權限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經營糾紛、企業清算或破產等民事案件,並且進行一審判決,還負責公司的註冊及其保存。 地方法院則負責審理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刑事犯罪,以及民事糾紛、財產糾紛和遺囑等問題,並且進行一審判決。同時還負責地籍的登記和地籍簿的保存。 憲法法院主要負責國會有關立法是否合憲,法律和其他法規是否符合國際協議和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行政法規是否符合憲法,地方政府的法規是否合憲;並且受理對個別法律文件違憲和侵犯人權的指控。解決國家與地方政府實體之間、地方政府實體之間、法院與其他國家實體之間,以及國會、總統和政府之間在職權範圍上的爭議。同時可以裁決政黨的文件和法規是否違憲,並處理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其他問題。憲法法院的意見對國會具有約束力,憲法法院只有在其他法律糾正無效的情況下,才對違憲的指控進行裁決,如果裁定某種法律違憲,則這項法律應全部或部分失效。憲法法院由9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不得連任。法官由國會在總統提名後選出,法官應係法學專家,並且是斯洛維尼亞公民,同時年齡在50歲以上。院長任期為3年,在憲法法院法官中選出。 在最高檢察院的系統下,轄有4個高等檢察院,11個地區檢察院。檢察官負責提起刑事案件的訴訟,在法庭上指控刑事罪行,並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檢察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會通過任命之,檢察官的身分和法官相同。 審計法院是對國家收支賬目、國家預算,以及全部公共消費進行審計的最高監督機構,其成員由國會根據總統提名而任命之。由主席1名、副主席2名、最高國家審計員6名,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最多120名(其中審計員應為73名)組成,其中75%是經濟學、法學及心理學等其他專業的大學畢業生,10%是碩士或博士。 人權保護人(Varuh Cloveko-vih Pravic)負責在國家實體、地方政府實體,以及其他掌握公共權力的機構之間的關係中,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人權保護人有權就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問題,對國家、地方及其他權力機構進行調查,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責成有關機構限期處理有關問題,或逕自決定對有犯法嫌疑者提起訴訟。人權保護人由國會在總統提名的基礎上選舉產生,國會再根據人權保護人的提名,任命2~3名人權保護人的代理人,任期6年。目前人權保護人的辦公室內,除了人權保護人外,還有24名工作人員。 職業律師在法律和管轄的司法機構內、作為獨立職業者行使職責。公證處由公證人,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工作。 國名:斯洛維尼亞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Slovenia)。 國旗:呈橫長方形,長與寬之比為2:1。由三個平行相等的橫長方形組成,由上而下分別為白、藍、紅三色,旗右上角靠近旗杆套處上方繪有國徽。斯洛維尼亞人由於長期受到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的統治,並且被劃分成幾個省,因此一直沒有自己的國旗,或是自己民族的旗幟。1848年3月,卡爾尼奧拉省的斯洛維尼亞族代表團,帶著三色旗來到維也納,這是當時斯洛維尼亞族的大學生和知識分子們,用來作為爭取斯洛維尼亞民族統一鬥爭的象徵。代表團要求把三色旗作為新的斯洛維尼亞的民族旗幟,在獲得維也納當局應充後,所有斯洛維尼亞人舉行了大規模的慶祝活動。在南斯拉夫王國期間,由於1929年憲法的禁止,斯洛維尼亞人沒能公開使用自己的民族旗幟。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三色旗中間增加了一顆紅五星,並在整個南斯拉夫聯邦期間作為斯洛維尼亞共和國的國旗,一直保持未變。1991年斯洛維尼亞宣布獨立後,拿走了紅五星,確定成為國旗。 國徽:為盾牌形,藍色為底,邊緣為紅色,中間是白色的三頭山(特里格拉夫山)圖案,下面有兩條藍色的波浪形線條,在三頭山圖案上方有三顆金黃色的六角星,呈倒三角形排列。盾牌上的顏色,沿襲了斯洛維尼亞歷史上的采列公國國徽上的顏色。據說:國徽是根據斯洛維尼亞雕塑家馬爾科‧波加契尼克(Marko Pogacnik)確立的幾何和色彩原則確定的,按照他的說法是:國徽底部象徵著斯洛維尼亞的地理形狀,西北是阿爾卑斯山峰,南部為沿海,東部是潘諾尼亞平原;兩條呈波浪形的線條是代表海洋和河流。 國歌:為「祝詞」(Zdravlji-ca),歌詞來自斯洛維尼亞愛國詩人普雷舍倫的詩作「祝詞」,歌詞大意是「讓上帝賜福給所有民族,他們渴望光輝的日子並為之勞動,那時整個地球上的人類不再有戰爭;他們渴望和尋求所有人的自由,人們不再是敵人而是鄰居。」由斯坦科‧普雷姆爾勒(Stanko Premri)譜曲。 國花:為鈴蘭花。斯洛維尼亞人對它倍加喜愛,認為它是吉祥之花,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美好和幸福,所以成為這個國家的國花。鈴蘭(Lily of the Valley)是百合科(Liliaceae)鈴蘭屬(Conv-allaria)唯一的一種花,學名叫做Convallaria Majalis。原產於歐亞大陸和北美洲的東部,是多年生草本植物花類,根狀莖水平延伸。葉基生,通常2枚,有光澤,總狀花序生無葉的花葶一側。花芳香,下垂,迎風搖曳,白色,呈鐘狀。漿果,熟時呈紅色。在溫帶,許多地區的遮蔭庭園都有栽培,通常密集叢生成墊狀。 國慶日:6月25日。 獨立日: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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