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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君主立憲政體== 根據1947年1月22日憲法規定,荷蘭政體採君主立憲的議會民主制,王位屬威廉菲特烈陛下,即奧倫治王子,並且掌有世襲權。王位由國王的兒子及以後的男性後裔繼承,此男性後裔必須是始祖男性後嗣所出;有繼承權的如果先死,王位則傳給他的兒子或以後的男性後裔;當有長子系統的子裔可以繼承時,王位不得傳給次子或其他子系。沒有男性繼承人時,傳給最後逝世國王的長女。最後逝世的國王連女兒都沒有時,王位傳給已去世兒子的長女;如也沒有女兒,則傳給去世長女的長子。如果也沒有外孫男,王位就傳給去世長女的長女。綜上所述,如果王位還未能獲得繼承人時,則傳給最後逝世國王血統關係最近的男子或女子;不過血統不能遠疏於威廉敏娜女王的三等親;當親等相同時,男性優先;年長的優先於年幼的。如果國王死亡時,不能依法獲得王位繼承人,國務院就召集國會兩院會議,在國王去世後4個月內,由國會兩院聯合會議推選新國王。 依照憲法的規定,國王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力,並有統率三軍,任免文武官員、鑄製錢幣、封賜貴族爵位、司法赦免、提出法律和召集及解散國會等權力;在國會的同意下,國王且有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的權力。國家行政權也是屬於國王,並且不受彈劾。 國務院襄助國王行使王權,國務院的國務會議由國王擔任主席,是國王永久性的咨詢機構;提送國會的法案和重要行政問題都要送到國務會議討論;國務大臣由國王任命,但國務大臣必須對國會負責。 國家另設有內閣會議,為政府的重心,負責實際行政責任,以首相為會議主席。內閣閣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但是可以參加國會會議,有發言和提供資料與意見的權力。在這種制度下,立法和行政雖然是分立的,但彼此之間是有效的溝通與聯繫在一起的。 憲法對國王的婚姻有約束條款,其婚姻須經國會兩院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法令形式正式批准才算合法。如未經批准而自行結婚,會被視為自動退位。凡有王位繼承人資格的人,其婚姻也須經由國會批准,否則將取消王位繼承權。取消王位繼承權的法令,須由兩院聯席會議2/3多數票決才能生效。 立法權由國王和國會共同行使,國會有向國王提出法律案的權力。國會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上議院有75名上議員,由各省議會依比例代表制選出,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下議院有150名下議員,也是按比例代表制原則由人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任期4年,也可以連任連選。議長則在每次會期中從議員中提出3名候選人,呈請國王選擇一人任命。但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下議院有提出法案和增訂及修改法案的權力;上議院則有權決定接受或拒絕法案的權力。每年9月,由國王召集國會在海牙開會,國王並且在國會中宣讀開會詞;國會中所有通過的法案,必須呈請國王簽署公布後才能成為法律。如果國王拒絕簽署某一法案,內閣就必須全體辭職,國王也必須另行任命國會所能接受的新內閣。全國所有年滿18歲的荷蘭公民,都享有憲法上所規定的權力;凡年滿25歲的公民有候選國會議員的資格。 荷蘭的選舉制實行普選制和比例代表制,凡年滿18歲的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可以由代表代為投票。進行下議院選舉時,全國劃分為18個選區,並且有一個總選區計算選票分配席位。每個得到全國0.7%選票的政黨可得到一個議席,沒有最低額的特定限度,因此,荷蘭是一個所得選票數佔總票數比例與所得議席數佔總席位數比例最接近的國家,只有少數在全國得票不到0.7%的政黨才得不到議席。 在行政區域的劃分上,全國共有德倫特(Drenthe)、菲仕蘭(Friesland)、弗萊福蘭(Flevoland)、海爾德蘭(Gelderland)、格羅寧根(Groningen)、林堡(Limburg)、北布拉奔特(Noord-brabant)、北荷蘭(Noord-Holland)、上艾瑟爾(Overijssel)、烏得勒支(Utrecht)、澤蘭(Zeeland)和南荷蘭(Zuid-Holland)等12個省。每省設有兼掌立法和行政權的省議會,省議員由人民選出,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全國共有590名省議員。省議會對各市鎮的財政、交通、教育和衛生等事項具有監督權。而實際真正處理省行政事務的機關則是行政委員會,由6名支領薪俸的官員掌管。無論是省議會、還是行政委員會,都係由國王所任命的欽命委員擔任主席。 地方基本組織是市鎮(Munic-ipality),共有443個市鎮,有37個大城市。另有荷屬阿魯巴和安德列斯兩個海外領土。 荷蘭的憲法屬大陸法系,保障人民有宗教、教育、集會、結社和言論等的自由權。 司法方面,普通法院分成四級:有62個市鎮基層法院,審理輕微的民刑事訴訟案件;19個中級地區法院,每個地區法院設有3名法官,並附設有少年犯罪法院;5個上訴法院皆設在海牙,除審理上訴案外,並兼掌政府高級官吏涉訟案件的審理;一個最高法院。此外,還設有軍事法院和行政法庭等若干特別法庭。各級法院法官都是由高等院校法律專科畢業,由女王任命,直到70歲退休為至。最高審判長則由下議院提名選出,最高法院的裁決不得駁回。 國旗:呈長方形,長與寬之比為3:2。自上而下由紅、白、藍三個平行相等的橫長方形相連而成。最上方的紅色代表革命勝利,也代表國民的勇氣;中間的白色象徵自由、平等、民主,也代表人民純樸的性格特徵,同時也意味著信仰及神的祝福;下方的藍色表示荷蘭是海洋國家,象徵人民的幸福,也代表全國人民心對祖國不變的忠誠。這面國旗已有數百年歷史,1568年荷蘭在奧倫治親王的領導下,爆發了反對西班牙殖民統治的戰爭,當時的國旗由橙、白、藍三色組成。17世紀,為了在戰鬥中和海上航行中易於明顯識別,以紅色代替橙色。1937年,荷蘭對其國旗紅、白、藍三色的排列作了正式規定。1949年又把國旗中的深藍色部分、換成蔚藍色。 國徽:是1815年根據皇室法令制定的,即奧倫治‧拿騷王室的王徽,為斗篷式。頂端帶王冠的斗篷中有一盾徽,盾面為蔚藍色、點綴著金色的長方形小塊,這些小塊的寓意是:草地牧區的貴族對沃爾姆斯的大主教訴訟獲勝,為慶祝勝利和獨立,貴族們便在紋徽上增加了長方形小塊的「自由者之衣」的圖案。在盾面上有一頭頭戴三葉狀王冠的紅舌金獅,右前爪揮舞著一把出鞘的銀色羅馬劍,左前爪抓著一捆金頭箭,象徵團結就是力量。整個圖案象徵著國王權力高於一切,盾的兩側各站著一頭大金獅,盾形紋徽的頂部是威廉一世玉璽上所用的王冠。國徽下方是一條藍色錦帶,上面寫著威廉一世的格言:「堅持不懈」。 國慶日又叫做女王日:定於每年的4月30日,是為紀念前女王朱麗安娜的生日而設的全國性節日,是荷蘭一年中舉國狂歡氣氛最濃的節日之一。 紀念日:定於每年的5月4日,因為1945年5月4日,佔領荷蘭的納粹德軍在瓦格寧根簽署投降書,故定為荷蘭的紀念日。 國花:鬱金香。 國鳥:琵鷺,牠似鷺也像鸛,明顯區別是嘴呈琵琶狀,有一對粉紅色翅膀,飛行時非常美麗,故有「飛鳥美人」之譽。在20世紀前,原係墨西哥灣沿岸的飛禽,因被美國移民任意捕殺,瀕臨滅絕,後離開故鄉棲居荷蘭,受到法律保護,被奉為國鳥。 國石:鑽石。 國歌:荷蘭同時有兩首歌曲作為國歌,一首是「威廉‧凡‧拿騷」,另一首是「誰的脈中流著荷蘭血」。第一首用17世紀法國新教徒歌曲,歌詞分為兩段。其中第一段為「我威廉‧凡‧拿騷出身日耳曼血統,一心忠於祖國,直到我的生命告終;奧倫治公爵自由而無所畏懼,對西班牙的皇帝我永遠尊重」。第二首歌詞分成四段,其中一段為「誰的脈中流著荷蘭血,拒沾染,保純潔,誰愛國愛君心熱熾,請同來歌一闕。同聲同氣,同一思想,唱得胸懷開朗;唱上帝喜歡的歌曲,為祖國,為君王,為祖國,為君王。」 國內黨派林立,但最有影響力的有8個政黨。其中的基督教民主聯盟(Christen Democratisch Apple)簡稱CDA,成立於1980年10月11日,由天主教人民黨、基督教歷史同盟和反對革命黨等3黨合併而成,有17萬黨員,主要成員來自信仰基督教的商人和農民,並與殼牌石油公司及阿克佐大財團關係密切,雖然代表荷蘭石油和化工等壟斷資產階級的利益,但也得到社會各階層、特別是小市鎮和農村地區人民的廣泛支持。這個政黨反對過分強調政府或市場的機制,主張維護傳統價值和道德觀念。 對外政策方面,支持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在2002年國會大選時戰勝工黨成為國內的第一大黨,2006年大選中再度勝出。 工黨(Partij Van de Arbeid)簡稱PVA,成立於1946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是社會民主黨,有12萬黨員,2006年大選中名列第二,主張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公正之間保持平衡,合理分配權力、收入和知識財富。對外主張在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中擔任持批評態度的成員國,反對中子彈,主張建立歐洲無核區,撤除荷蘭領土上所有的核武器。 社會黨(Socialistische Partij)簡稱SP,成立於1972年,是目前的在野黨,主張實現求真、平等、互助的人類社會,強調人人擁有良好的工作、收入、福利、教育和健康的權利。 自由民主人民黨(Volkspartij Voor Vrijheid en Democratie)簡稱VVD,代表著荷蘭壟斷資產階級和中產階級的保守觀點,成立於1948年,曾多次參政,在2006年後成為在野黨,是正統的保守黨派,約有10萬黨員。崇尚自由主義,主張充分尊重個人自由,推動經濟自由化。對外支持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主張加強與西方國家的團結,增強防務。 新自由黨(Partij Voor Vrijhe-id)簡稱PVV,由民主人民黨中分裂出來,成立於2005年,為極右翼的政黨,2006年首次參加大選即獲下院9個席次,被譽係政壇黑馬,主張降低稅收,提高教育質量,不接受外來移民。 基督教聯盟(Christen Unie)簡稱CU,成立於2000年,2006年大選中得到6席,首次獲得參政機會,主張和諧的勞資關係,延長退休年齡,反對人為墮胎。 綠色左翼聯盟(Groen Links)簡稱GL,成立於1990年,約有黨員2萬人,係在野黨,主張實現社會公正,維護中、下層人民的利益,特別強調環保。 六六民主黨(Democraten 66)簡稱D66,由工黨和自由黨的左翼激進分子組成,約有2萬黨員,在2006年大選中慘敗,只得到3個席次。主張對現有的民主模式進行改革,建立開放的民主制度、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 此外,國內尚有4個主要的社會團體。其中的荷蘭工會聯盟(Federatie Nederlandse Vakbeweg-ing),在1975年12月由荷蘭工會和荷蘭天主教工會合併而成,轄有24個分會,106萬名會員。主張改善勞動條件、確保社會福利、保障就業、增加工人自主權和合理分配工資收入等。該團體曾於1980年3月組織5萬人集體罷工,以此來抗議政府削減工資。 荷蘭婦女理事會(Nederlands Vrouwenruad)於1975年共由三個全國性婦女組織合併而成。會員約有100萬人,共擁有55個婦女組織。 基督教全國工會 (Christelijk National Vakverbond),是成立於1909年5月的團體,擁有28萬名會員。主張對社會作適度改良,以保障工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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