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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君主制== 根據1979年12月29日頒布的憲法規定:西班牙是議會君主制的民主國家,權力來自國內人民,每個公民和團體享受同等的權力和義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享有人身不受攻擊、言論和秘密通信、居住、選擇工作、財產不受侵犯、選舉和被選舉,以及信教等權利,天主教會不再是官方機構。凡年滿18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大選採取比例制方式,在大選中得不到3%退票的政黨無權進入國會。選民投票是自願性的,只有合法的政黨才有權推舉候選人。國王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也是國家統一和存在的象徵,王位由璜卡洛斯一世的直系後代世襲,不經民眾選舉產生。國王有權批准和分布各項法律;在憲法規定的條件下召集和解散議會並舉行選舉;推薦政府首相的候選人,並依法予以任命或停職;根據首相的建議任命或解除政府重要官員職務;行使赦免權,但不能批准大赦;並有任命大使、特使,接受外國使節遞交國書,授了榮典、宣戰及議和等權。 行政權屬於國王,但必須經由內閣代為執行。內閣首相由議會眾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由國王任命。國王應於新議會成立後,召見在議會中贏得席次的各政黨領袖,並根據召見諮詢的結果,向議會提名首相人選。被提名人必須向議會提出施政計劃,尋求議會的支持,如果獲得議會絕對多數的通過,國王就授權他組閣。經過國王授權組閣的首相,如無法獲得半數以上議會議員的信任投票,國王可再任命其他人組閣。在第一次投票後兩個月內,如果還沒有人能獲得議會信任組閣,國王將解散國會,重新舉行大選。內閣設首相一人,代表國王行使政權,對外增進國際關係,保護國家的利益和國防的安全;對內負責國家各項建設,促使經濟繁榮,保護人民權益。政府負責制定外交、內政、經濟和社會政策,擔任治理國家任務,並向議會報告其工作和接受議會的監督。政府有權頒布有關法令,或提出對某一法令的修改法案,以及向議會提交年度國家預算草案。由首相、副首相及各部大臣組成的部長理事會,是政府的最高權力機構。在一般的情況下,理事會每週召開一次例會,討論和研究政府的重要工作,並作出有關的決策。緊急狀態時,內閣有權發布暫時法令。首相在組閣時有權任命副首相及各部大臣,由國王簽署發布生效;也有權在執政期間改組政府或解散議會、宣布提前舉行大選、同意對政府進行信任投票及對國家大事進行公民公決。憲法規定政府不得少於14個部、多於23個部,各部由正、副大臣和若干國務秘書組成。目前西班牙政府計有外交、司法、國防、教育、經濟、財政、文化、體育、勞動、社會事務、發展、科技、公共行政管理、衛生、消費、環境、農業等部。 在行政區劃分上,全國共有安達魯西亞(Andalucia)、阿拉岡(Arag﹠n)自治區、阿斯圖里亞斯(Asturias)、巴利阿里群島(Islas Balears)、巴斯克(Pais Vasco)、加納利群島(Islas Canarias)、坎塔布里亞(Cantabria)、卡斯蒂利亞─拉曼恰(Castilla-La Mancha)、卡斯蒂利亞─萊昂(Castillay Le﹠n)、加泰隆尼亞(Catalu﹟a)、埃斯特雷馬杜拉(Extremadura)、加利西亞(Galicia)自治區、[[馬德里]](Madrid)自治區、莫夕亞(Murcia)自治區、納瓦拉(Navarra)、拉里奧哈(La Rioja)和巴倫西亞(Comunidad Valenciana)自治區等17個自治區,休達(Ceuta)及梅利利亞(Melilla)兩個飛地城市。 在17個自治區下又分為阿拉瓦(Alava)、巴爾巴塞特(Albacete)、阿利坎特(Alicante)、阿爾梅里亞(Almeria)、阿斯閣里亞斯(Asturias)、阿維拉(√vila)、巴達佐斯(Badajoz)、[[巴塞隆納]](Barcelona)、布爾戈斯(Burgos)、卡塞雷斯(C﹌ceres)、加的斯(C﹌diz)、坎塔布里亞(Cantabria)、卡斯特利翁(Castell﹠n)、雷亞爾城(Ciudad Real)、哥多華(C﹠rdoba)、昆卡(Cuenca)、赫羅納(Gerona)、格拉納達(Granada)、瓜達拉哈拉(Guadalajara)、吉普斯夸(Guip<zcoa)、韋爾瓦(Huelva)、韋斯卡(Huesca)、巴利阿里群島(Illes Balears)、哈恩(Ja﹡n)、拉科魯尼亞(La Cor>na)、里奧哈(La Rioja)、拉斯帕爾馬(Las Palmas)、萊昂(Le﹠n)、萊里達(L﹡rida)、盧戈(Lugo)、[[馬德里]](Madrid)、馬拉加(M﹌laga)、莫多亞(Murcia)、納瓦拉(Navarra)、奧倫塞(Orense)、帕倫西亞(Palencia)、蓬特韋德拉(Pontevedra)、薩拉曼卡(Salamanca)、聖克魯斯─德特內里費(Santa Cruz de Tenerife)、塞哥維亞(Segovia)、塞維亞(Sevilla)、索里亞(Soria)、塔拉戈納(Tarragona)、特魯埃爾(Teruel)、托雷多(Toledo)、瓦倫西亞(Valencia)、巴利阿多利德(Valladolid)、比斯開(Vizcaya)、薩莫拉(Zamora)和薩拉戈薩(Zaragoza)等50個省。省下共轄有8041個市鎮。 立法權屬於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參議院擁有256名參議員,其中208名經由選舉產生,48名由自治區指派。參議院設議長1名、副議長2名,每年召開大會兩次。眾議院有眾議員350名,全部經由普選產生,但絕大多數是各政黨的成員;設有議長1人副議長3人。議長下設主席團、發言人委員會、全會和事務委員會等。在每月一次的全會上政府首長應出席報告施政及備詢。兩院議員任期都是4年,可以連選連任。議員在開會時有言論免責權,凡在議會中所作的言論或所為的表決,對外不負法律上的責任;除非是重大的現行犯,未經議會的許可,司法單位或軍警機構不得加以傳喚、拘留。議會除全體大會外,兩院還分設有多種不同性質的委員會。 眾議院權力大於參議院,眾議院主要職權是立法,舉凡國家預算、釐定稅率、經濟政策、國際條約、國家立法、社會法案、國家管理、教育行政、憲法研訂和司法組織等,無所不包,最後需由國王頒布實施。 司法權屬於各級法院,由法官和行政司法官用國王名義行使。司法完全獨立,不受行政權的干涉,國會通過的法律,都適用於各級法院。除非因訴訟,法官和行政司法官應受法律保障,不得被革職、停職、調任或強迫退休。司法權總委員會是西班牙的最高司法領導機構,由議會選舉產生並經由國王任命的20名成員組成,其中12名必須具有15年以上大法官資格。最高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議會負責,設有民事、刑事、訴訟、社會和軍事等5個法庭。省級法院只設民事和刑事法庭。省級法院下又設有裁判所,只審理家庭糾紛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國約有4000名法官和審判官,有律師10萬多名。 西班牙的司法機構還設有憲法法院和國家總檢察院。憲法法院是權威性的獨特機構,旨在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執行;當中央政府與各自治區之間、自治區與自治區之間的法律發生衝突,或因權限問題引起爭執時,憲法法院就有權作出裁決。憲法法院由12名法官組成,分別由參眾兩院、政府和司法權總委員會推薦,由國王加以任命,任期9年,每3年改選三分之一,不得連任。國家總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工作,並向各司法部門派駐檢察官,與法院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制約,以保證法律執行的公平、公正。 國慶:10月12日。 國旗:被稱為「血和金之旗」,呈長方形,長與寬之比為3:2,旗面由三個平行的橫長方形組成,上下均為紅色,各佔旗面的四分之一;中間為黃色。黃色部分偏左側,繪有國徽。紅、黃兩色是西班牙人民喜愛的傳統顏色,並分別代表組成西班牙的四個古老王國。紅、黃兩色的來歷有兩種說法:一說源於當年西班牙名將阿方索在遠征義大利時所用的旗幟。另有說法是西班牙係「鬥牛之鄉」,紅色代表鮮血,黃色代表沙土;鬥牛時血濺沙場,黃紅兩色相融,代表西班牙人具有不畏強暴、壓倒一切的英雄氣慨。 國徽:是由卡斯提爾、萊昂、亞拉岡、那瓦爾和格拉那達等5個古伊比利半島王國的國徽所組成。中心圖案為盾徽,盾面上有6組大小不一的圖案,其中2組是紅底黃色城堡和白底直立戴著王冠的獅子,係古代卡斯提爾和萊昂的象徵。中央 藍底橢圓形中有3朵百合花,意為「幸福生活萬古長青」。下部有顆紅色石榴的國花,是富貴吉祥的象徵。國徽上端有頂光彩奪目的大王冠,說明西班牙是君主立憲的王權國家。盾徵兩側各豎一根白色的「海格立斯之柱」,左、右柱頂上分別是王冠和帝國冠冕,繞著柱子的紅色緞帶上寫著「海外還有大陸」,代表西班牙本土和拉丁美洲西班牙語國家。 國歌:為「皇家進行曲」,它與眾不同,只有樂曲沒有歌詞。 國花:石榴花,花如似火,芽香四溢,象徵富貴吉祥,繁榮昌盛。 國石:綠寶石。 國家格言:「走得更遠」(Plus U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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