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 捷克 的原始碼
←
捷克
跳轉到:
導覽
,
搜尋
根據以下的原因,您並無權限去做編輯這個頁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使用者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實行三權分立的政體== 根據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的新憲法規定,捷克採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人民是一切權力的唯一泉源,各族人民享有同等權利,國家保證全體公民不分男女都有人身安全、不被剝奪生命、擁有私人財產、宗教信仰、行動與居住、保護隱私權、言論和出版、秘密通信、集會結社和示威遊行等的自由和權利。國家憲法保障一切公民都有同等發展機會,都有接受教育、工作和由工作獲得公正報酬、自由出國旅遊等權。公民如果喪失工作能力,可在國家保險項下維持生活。 新憲法規定國家沿用原聯邦旗幟,國旗為上白、下紅,右邊藍色等邊三角形的旗幟;紅色和白色曾是古代波希米亞王國國旗的顏色,藍色是摩拉維亞省和斯洛伐克省原來省徽的顏色,這三種顏色表示捷克是由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兩大地區組成。國徽有大小兩種:大國徽為方形盾徽,盾面左上格和右下格是白色雙尾獅(代表波希米亞),右上格是紅白相間的鷹(代表摩拉維亞),左下格是黑鷹(代表西里西亞);小國徽圖案和大國徽左上格相同。定每年十月二十八日為國慶日,國歌為「我的家鄉在那裡」,國花為玫瑰、國樹為捷克椴樹。 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不僅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也是全國唯一的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院共有八十一名議員,任期六年,可以連選連任,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院由兩百名議員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國內凡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年滿二十一歲的公民享有被選舉權。為維持國會議員的獨立性,所有國會議員都不得擔任行政和司法機關的職務。 國會中眾議院的權力比參議院大,法案先由眾議院通過後再送參議院;如參議院否決或修改眾議院送來之法案,眾議院仍有過半數同意原法案時,則原法案生效。如參議院在收到眾議院所送法案三十日內未做成決議,則該法案視為通過。一旦眾議院被總統解散,須在六十日內辦理補選,此期間如有緊急立法事項,必須由內閣提出請求才可立法,並有兩大限制:一為不可就有關憲政體制、預算、結算、選舉及國際人權條約事宜立法;另一為在新眾議院成立後,由參議院通過之立法須再送眾議院表決,否則已生效的上述法律亦因之失效。 兩院的議員在國會中都有言論免責權,不得因為在國會中所作的表決或所發表的言論受到軍警情治單位或司法機關之傳訊、拘捕和起訴。犯其他刑案,沒有得到國會的同意,也不得加以拘捕。即使為現行犯被捕,也必須立即獲得國會議長的同意、並在被捕後第一次國會會議中決定可否起訴。國會有權質詢總統、總理和所有內閣成員所主管的事務,總統、總理和內閣成員也有義務答覆議員的質詢。 總統是國家元首,由國會參眾兩院議員選舉產生,任期五年,連任最多不得超過兩屆。總統的職權是對外代表國家、締結和批准國際條約、任免外交代表、召集和停止或解散國會、簽署國會所制定的法律、任免政府總理和各部部長、出席或主持內閣會議、任免大學校長和憲法法院的法官、頒授勛章、宣布大赦,以及作為三軍最高統帥等。總統如果被判有罪,除喪失職位、並且永遠不得再任總統外,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 行政權屬於政府內閣,內閣是全國最高行政權力機構,必須對眾議院負責,眾議院有權對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內閣主要成員為總理、兼任財政部長的副總理、兼任農業部長的副總理、兼任民政管理和司法部長的副總理、內務部長、經濟政策與發展部長和外交部長等。總理的職權是指導內閣各部工作、召集並主持內閣會議、調整中央各部的工作,以及監督國務計劃的實施。內閣成員在執行國務時,因有意或重大疏忽而致違反憲法或其他法律時,要負刑事上的責任。 全國行政區除首都外,分為布爾諾(Brno)、中波希米亞(Central Bohemia)、卡羅維瓦利(Karlovy Vary)、赫拉德茨.克拉洛韋(Hradec Králové)、利貝雷茨(Liberec)、南波希米亞(Ceske Budejovice)、奧洛莫烏茨(Olomouc)、奧斯特拉瓦(Ostrava)、帕爾杜比采(Pardub´ıcky)、比爾森(Plzenˇ或Pilsen)、拉貝(易北)河畔烏斯季(Uˇst´ı nad Labem)、伊赫拉瓦(Jihlava 又名威索辛納 Vysocina)、茲林(Zlin)等十三州(Kraj)及直轄市(hlavni mesto)[[布拉格]](Prague)。 司法權屬於各級法院,司法獨立,不受行政權的干涉。國家設有最高法院、州法院和鄉鎮法院。最高法院院長和法官由總統任免;州法院法官則由各級行政單位所屬的國民委員會選出;鄉鎮法院的法官由當地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法官又分為專職和臨時兼任兩種,審理程序除一些特定的案件外,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民事案件由民事法庭裁決,這種法院是普通法院、特別法院和仲裁法院。刑事案件是由刑事法庭審判,刑事程序得設特別法庭,以法律明文規定的案件為限,但逾期就必須取消。另還設有最高軍事法院和行政法院,院長均由總統任命;軍事法院由特別法訂立,軍事法院的管轄權得依法律規定及於平民,但以戰時和國家處於緊急時期為限;行政法院負責審理公民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行政訴訟案件。 捷克的司法制度有一個顯著的特徵,如果訴訟案發生在當地,屬於嚴重的侵犯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等罪行,以及金額在一千克朗以下的紛爭,都由當地法院直接審理判決;如果不服法律的判決,可以上訴州法院。自一九五七年起捷克開始廢除無期徒刑,徒刑的最長期限為十五年,而死刑只限於極端重大案件才執行。這種完全從教化犯人思想著手、放棄懲罰意念的刑法,是世界上最進步的刑法之一。 由於實行多黨制,國內所有政黨地位一律平等,任何政黨都可由人民投票贏得選舉而執政。公民民主黨(Civic Democratic Union)是國內最重要的政黨,於一九九一年二月在「公民論壇」全國非常代表大會上產生,同年四月正式成立,現有三萬六千名黨員,屬右翼政黨,在政治上堅決反對社會生活中任何社會主義傾向,致力於建立私有制和商品、勞務的自由市場,在自由公平原則基礎上、而不是在民族原則上建立國家。 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共產黨(Communist Party of Bohemia and Moravia)成立於一九九○年三月,屬左翼政黨,有三十八萬黨員,政治上主張實現民主社會主義和民主多元化,反對權力壟斷,並加入多元左翼力量的行列。 社會民主黨(Social Democratic Party)源出於奧地利社會民主黨,一九三八年解散,一九四五年恢復,一九四八年與捷克共產黨合併,一九八九年十一月重建,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六日改用現名,現有一萬五千多名黨員。這個政黨繼承社會民主運動傳統,是社會黨國際成員,政治上屬中間偏左的政黨,致力於勞資雙方利益統一的社會政策,主張建立社會市場經濟和多種平等形式的所有制。 此外,國內主要政黨還有自由社會聯盟、人民黨、公民民主聯盟、共和黨、摩拉維亞西里西亞運動和基督民主黨聯盟等。
返回到
捷克
。
個人工具
登入
名字空間
頁面
討論
變換
檢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動作
搜尋
導覽
首頁
近期變動
隨機頁面
工具箱
連入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特殊頁面